六安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pg电子麻将胡了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林业局发布时间:2024-03-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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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执行标准

(试 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细化标准

1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零点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二十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零点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二)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五十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一)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证件、文件涉及林木5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罚款;

(二)买卖证件、文件涉及林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罚款;

(三)买卖证件、文件涉及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罚款。

4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购盗伐木材2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收购盗伐木材2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二)收购滥伐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收购滥伐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森林、林木,或者擅自开垦林地,对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损坏的森林、林木属经济林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二)造成损坏的森林、林木属用材林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三)造成损坏的森林、林木属防护林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6

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7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擅自改变宜林地、未造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疏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有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8

非法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三)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9

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10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猎获物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猎获物属于地方保护动物,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猎获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3只,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的罚款,猎获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只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捕捞证或未按照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违法所得和有关证件。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至7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有猎获物,涉及野生动物3只以下,处以相当于猎获物4倍的罚款;涉及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7倍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4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134号)“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5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6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7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预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9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4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5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的罚款。

 

26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27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2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以下的罚款。”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并处1万元的罚款。

 

29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0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元的罚款。

 

31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挖土、采石、筑坟以及其它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32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罚款。

 

33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34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一)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35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一)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36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一)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37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

 

38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39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的罚款。

 

40

未经批准收购调剂使用的、珍贵的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非指定单位不得在基地范围内组织收购。

      未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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